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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自制网枪劫车 落法网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10/4/1 10:15:00
来源:zhfazw
文章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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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两青年王某(超)、施某(境忠)持自制铁管网枪到山东省宁津县抢劫出租车。经宁津县检察院批捕、公诉,4月1日,该县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 现年31岁的王某系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黄递铺乡前冯村一名个体工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两青年王某(超)、施某(境忠)持自制铁管网枪到山东省宁津县抢劫出租车。经宁津县检察院批捕、公诉,4月1日,该县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
    现年31岁的王某系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黄递铺乡前冯村一名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效益不佳。为尽快致富,他与同乡施某商量去宁津县抢个车卖钱。为实施计划,王某 精心准备了一把头上安装了自制铁管的网枪,给同伙带了一把弹簧刀。2009年1月7日晚8时许,他们在宁津县城正阳路南首以租车为名搭乘了一辆黑色桑塔纳 2000轿车,司机是一名青年男子。上车后,施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王某坐在他的后边为司机指路,两人准备找个没人的地方实施抢劫。当车行至正阳路南头 往西拐快到路口处时,王某突然从后边抓住司机的头发用网枪顶着司机的后脑,施某则把弹簧刀顶在司机的肚子上,让司机赶快停车。在停车的过程中,司机伺机下 车逃跑。王某和施某就开着抢来的车回家了。去年12月7日,王某在其家被抓获,被抢轿车被同时查获(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轿车价值23000元)。10 天后,外逃的施某在沈阳落入法网。2010年1月1日,王某、施某被宁津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月8日二人被该院依法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 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手持枪支,并向被害人显示,利用其产生的威吓作用实施抢劫。这里所指的“枪”的范围,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军 用的枪支、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等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私人非法制造的能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也包括在内。本 案中,王某自制的铁管网枪是一种打网的枪,因不能发射金属弹丸,不具有杀伤力,不能被认定为枪支。因被抢车辆价值23000元,属抢劫数额巨大,因此两被 告人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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