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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说理让案件当事人明明白白
发布时间:2010/4/23 10:14:00
来源:zhfazw
文章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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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蔡某作为未成年人,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有明显悔罪表现,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60条、68条和高检院《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逮捕。”4月21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在向公安
 

        “蔡某作为未成年人,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有明显悔罪表现,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60条、68条和高检院《人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逮捕。”4月21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下达蔡某(17岁)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不批捕 决定书时,还出具了一份《案件不捕说明书》,把不批捕的法律、事实、理由说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刑事案件“不捕说理”在该院已经成为一项必须的工作制 度。

  
        据了解,在以往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不捕理由仅仅概括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一句话,虽简明扼要,但不具说理 性,而证据如何不足,为何构成犯罪,因何没有逮捕必要等依据和理由没有体现。有些案件侦查员、当事人、被害人等因不明白不捕的原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对不捕决定不服而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此外,有些侦查人员还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于2008年初研究制订了“不捕说理”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完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卷后如果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向公安机关下达不批 捕决定书的同时,必须还要出具一份《案件不捕说明书》。在《案件不捕说明书》中,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证据和要求进行具体分析论证, 在说理的同时,对需要补查的案件提出补查意见,引导侦查活动,促进侦查人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宁津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队长张之胜对不捕说理制度高度赞同,他说:“实行不捕说理制度,我举双手赞成,说实话,我们从检察官那里学到了很多知识,从检察 机关的不捕说理中,能够清晰发现我们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准确地找到改进的方向,我们也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安抚工 作。” 


        据了解,该项制度实行一年多来,宁津县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大幅度提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下降95%,至今没有发生一起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事件。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志宝介绍,“‘不捕说理’为的是优化侦查监督工作,对不捕的理由归纳总结,并加以分析论证,公、检两家借此实现有效沟通,增进理 解,并统一了执法标准和执法认识,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复议、复核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社 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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