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信箱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维权
鲁山法院支持3500万没有交付凭证的诉讼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6/5/25 5:47:00
来源:新华新电网
文章作者:
分享到: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桩35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对标底如此大的案件却简化审理程序,虽然调解书显示的是采取合议庭的形式,但是根据被告人陈述实际上是一个在审理,另外两个法官至今也没有见过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借贷双方对借贷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也不进行诉辩;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没有证据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事实,却采取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裁定假合议庭形式,规避法律规定,进行一人审理,酿成虚假讼诉,致使当事人价值2700多万元的房产被非法占有。

起诉概况:﹙简述﹚2015年5月8日,家住鲁山县梁洼镇东街村135号院王延昭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张庄村张庄,现住址鲁山县中州路中段的尚明涛,家住鲁山县董周乡殷庄村四组46号的董迎彬,住所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复兴路南段东侧的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9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尚明涛系朋友关系,因尚明涛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使用期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尚明涛、董迎彬二人合伙的公司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讨要,仅偿还部分款项,下余款项2999万元未清偿。现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偿还下余借款2999万元整。

庭审内容:﹙简述﹚2015年5月8日,鲁山法院民二庭由审判员赵德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清青、李川川依法组成合议庭主持调解,书记员李依静担任记录。原告王延昭﹙以下简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通(实际为王延坡的司机),被告尚明涛﹙以下简称被告尚﹚、董迎彬﹙以下简称被告董﹚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代表人王延坡到庭参加调解。

调解笔录显示:原告诉请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9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愿意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郏县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欧洲城市花园3期)的商品房19层作价2999万元偿还给原告。过户产生的由原告王延昭承担。原告同意。

审:该房产现值多少钱?被告明珠:2800多万。审:借款形成的过程原被告详述一下

原代:2014年7月份被告尚明涛因为被告河南塞上明珠买位于郏县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欧洲城市花园3期)的商品房资金紧缺来找原告借钱,借了3500万,2015年3月份的时候还了501万,还剩下2999万元,当时借款人都有尚明涛、董迎彬和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尚:原告说的都对。被告董:和原告说的一致。被告明珠:都对。审:你方明确一下该笔借款是否属实。原告:属实。被告尚:属实。被告董:属实。被告明珠:属实。

审:如果你们双方向法庭陈述不真实或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你们双方是否听清。原告:听清。三被告:听清。

审:被告方提供的机构组织代码证上显示法人代表为尚明涛,为什么提交的法人代表证明上法人是王延坡?

被告明珠:法人代表于4月28日已经变更,股东也变更了,法人和股东均变更为王延坡自己了,被告尚明涛和被告董迎彬都已经不是股东了。

审:被告尚明涛、董迎彬关于原告和被告明珠达成的协议是否有异议。

被告尚:没有。被告董:没有。被告明珠:同意,诉讼费191760元,减半收取95880元,我方自愿承担。

调查笔录:﹙简述﹚调查人为审判长赵德国,代理审判员王清青、李川川。被调查人为原告代理人陈建通,被告尚明涛,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延坡。

原告借出的三千五百万时从何而来?

原告称自己的存款。当时借给被告时是一部分现金,一部分转账,大概分四、五批给被告尚明涛了,多少现金多少转账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借款人时尚明涛、董延彬和塞上明珠,总共借了三千五百万后打了一张总的借据,15年3月分的时候尚明涛还了五百零一万,分了五六次还的,都是现金。

审:该房产时啥时候交付给原告的?被塞:15年4月30日。

判决结果:﹙简述﹚2015年5月8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郏县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欧洲城市花园3期)的商品房4-12层房权,13-19层房权,1-3层还未办理房产,作价2999万元抵偿原告王延昭借款2999万元。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前协助原告王延昭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王延昭承担。

案件受理费191760元,减半收取95880元,由被告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陈晓彪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诸多错误。1、程序违法。

案件虽然调解书显示的是采取合议庭的形式,但是根据被告人陈述实际上是简化审理程序,一个法官在审理,另外两个法官至今也没有见过当事人。剥夺了当事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程序违法。

2、管辖权错误。

本案原告依据的借据显示为3500万元,是否还款,还款是否真实,没有经过审理也就无法证实。本案的标底也只能是3500万,鲁山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以还款为由,降低诉讼标底,是在故意规避管辖问题。

3、徇私枉法

在本案审理调查过程中,主办法官对原告如何将3500万元交付给被告的凭据故意不查。当事人称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转账,法官没让其出示转账凭证,显然是心知肚明,因此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4、原被告及法官联手制造虚假诉讼

本案当事人陈述,只有一个法官审理此案,调解书却是合议庭。3500万不能立案,就改为已经还款501万,进行立案。本案是先审理,先调解,而后才交纳的讼诉费。众所周知,经济案件怎么可能先审理而后交诉讼费呢!也不在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范围,因此存在原告和被告及法官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之嫌。

5、涉案人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笔录及两个被告的情况说明,本案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围,明显属于虚假诉讼。由于虚假讼诉,致使案外人将价值2800多万的房产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很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明知道没有合法立案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开庭程序违法,在对3500元是如何交付给被告的证据故意不问。造成当事人2800多万经济损失,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证据:﹙简述﹚尚明涛关于鲁山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说明。我是原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掌控人是冯树涛。1、2015年5月8日,冯树涛给我打电话

让我和董迎彬去鲁山县花园路交警队北侧一个茶馆,配合王延坡完善一个手续。我们到那时王延坡和时帼俪在等着,然后王延坡拿出一张格式空白借据,告诉我们在这个借据空白处填上相关信息,也就是借款数字和名字,就是那个3500万元的借条。2、在茶馆,王延坡告诉我和董迎彬法官不论怎样问我们两个,我们该回答是的就说是,该说不的就说不,总之就是法官让怎么说就怎么说,顺着法官说,其他的事情不用我们两个人操心。我就按照王延坡说的写下了这个借据,随后我们和王延坡的司机陈建通一起去了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5楼,到了办公室后我就见到一个女的,当时她问我了有关情况,我就按照王延坡所说的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同意或者不同意,别的人我也没有见到,后来调解书出现的另外几个人名我从来也没有见过,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们长的什么样子。快到下班的时候法院就出具了这个调解书。4、关于3500万元债务的问题,我从未向王延昭借款,我也不认识王延昭这个人,从来没有见过这3500万元,关于该调解书中及调解笔录中所说的事情都是王延坡提前告诉我的,我就向法院这样说了,这个调解书就是一个虚假的,不真实的。

董迎彬关于鲁山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说明:1、2015年5月,大概过了五一假期,我接到冯树涛的一个电话让我和尚明涛去鲁山县交警队北侧的一个茶馆,具体名字我也不记得了。到了茶馆后我见到时帼俪和王延坡在茶馆等着,我和尚明涛坐下后他们两个说需要配合完善一个手续,我就在尚明涛签字的下面写下了我的名字,写好后我们一起离开了茶馆去了鲁山县人民法院,到了法院后我就见到一个女的,至今我也不知道那个女的名字,那个女的问我我就按照王延坡提前说的回答,在那个女的问我的时候,王延坡就让他的司机陈建通去工商银行缴纳诉讼费,那个女的还说我先处理着你让你的司机赶紧去交费,过了一会王延坡的司机就交费回来了,我们就在笔录上签字后还领了一个调解书,王延坡说你拿个调解书也没用,就把我和尚明涛的调解书拿走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法院。

2、关于该3500万元的问题。我没有见过王延昭,也不认识王延昭,也没有向王延昭借过钱,我只是按照王延坡所说的在尚明涛所写

的借据下写了我的名字,因为王延坡告诉我只需配合法院作一个手续就可以了,我就写了我的名字,我至今也没有见到这笔钱,具体这3500万元的借据如何形成的,后来又说成了2999万元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是按照王延坡提前交代的配合法院作了一个手续而已,以上我所说的都是事实。

3、关于塞上明珠公司名下楼盘的事情,该公司成立前我的身份证就在公司放着,公司成立时由张跃坡(已故)全权处理,公司成立后我知道我是股东之一,其实我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负责和管理公司的任何事情,公司的借款及我和尚明涛所签字的所有借款都是冯树涛使用,具体实际情况是冯树涛和王延坡两个人在操作,我和尚明涛实际也没有借款,这个3500万元的借款就是一个虚假的诉讼,就是为了保全这个楼盘不被别的债权人占有,让我和尚明涛写了这个借据。

法律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对于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第二条也要求:“加强对借据真实性

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编者感言: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

结合本案,如果鲁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认真审查出借人出借能力,经济状况。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凭据,就不会形成虚假诉讼,也就更不会给当时人造成2800多万元经济损失。

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7cam.tv/news/2016/sh_0401/5008.html

免责声明:法制与社会网本栏目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法制与社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中文陈述文字和文字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由任何怀疑或质疑,请即法制与社会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分享到:
[责任编辑: 蒋杰]
 
 
 
热门推荐
推荐图片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