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张维琴,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5日,家住: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元坝村3组,身份证号:511228198110053627,联系电话:15091161795.系一审被告王仁山的妻子。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部门督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丈夫王仁山非法买卖爆炸药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尽快做出终审判决。
2、要求二审法院将原一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直接改判为:被告人王仁山应判处合理的有期徒刑,并承担30000元以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3、请求上级部门督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仁山刑事上诉案的审判作出公平的终审判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使被告王仁山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经过如下:
我丈夫王仁山(生于1980年11月20日,家住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元坝村3组14号,案发前在陕西省潼关县安乐乡蒿岔峪村村民鲁亚军家二楼租房居住),2014年5月4,王仁山经人介绍认识了潼关县矿主朱保牢和他的其它两个股东张忠明,苏福明,经协商他们同意将安乐乡蒿岔峪村的一金矿由王仁山找工人干活并签订了“协议。”王仁山负责招聘工人,并负责民工管理。采矿技术,加工矿石,工人工资等都由王仁山负责,民工工资按采矿数量进行分成结算。朱保牢老板坑口负责人,按照协议约定:由坑口负责人朱保牢向工队提供采矿所需民爆炸物品。
因该矿未取得采矿证,所以无法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民爆用品,2014年7月12日下午5点多,坑口负责人-老板朱保牢从一个叫郭站兴的人手中非法购买了由郭站兴自己加工配制的119斤炸药。由房主鲁亚军用自己的车辆将炸药运到他家,房主鲁亚军同意朱保牢将炸药存放在自己的房屋二楼,没想到就在当晚10点左右,他们存放在二楼的炸药突然发生燃烧爆炸,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2人身亡。其中我的三个孩子,王刚,王朝,王杰被炸伤,另我同乡民工张维山,王仁艳夫妇二人也被炸伤,房主鲁亚军和另一名工人张守红被炸身亡。
案发后,王仁山两次拨打了110报警,并投案自首,而朱保牢,张忠明,苏福明等连夜潜逃,至今仍逍遥法外,究其根源应该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四个犯罪环节,非法买买炸药是的郭站兴(卖方)与朱保牢(买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炸药的是房主鲁亚军,而我丈夫王仁山只是一个任人摆布,无依无靠的外地人,尽管当时心中极不情愿他们存放炸药,更恐怕发生意外,但他拗不过房主,抗不过矿主,只好无奈而沉默地顺从搬运炸药。我丈夫当时多么希望一切都安然无恙,然而他们的侥幸心理却被严酷的现实打碎了,房主和矿主当时要强行在房内存炸药,我丈夫他也没办法,只是无奈地顺从地帮助搬运炸药,矿主与房主也都动手搬运炸药到二楼,我丈夫根本不是存放炸药的主谋,他同样是本案的受害者。案发后,房主被炸身亡,卖炸药的郭站兴与买炸药的朱保牢至今仍逍遥法外,免受法律追诉,而我丈夫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自首,却被列为本案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成为本案的替罪羊,真是冤比海深。2014年,郭站兴到案后被取保候审。
我丈夫由受害者变为主犯,真正的主犯却安然无恙,法律的公正何在,我丈夫深陷牢狱,被判无期重刑,蒙冤受罪,年迈父母痛断肝肠,三个孩子孤零如草,体弱的妻子哭天喊地奔走伸冤,在无助之际肯请上级部门督促二审法院重审本案,拔开迷雾,剖析案件的的实质与关键所在,用公正的法锤,敲响正义的法堂,洗去王仁山的冤情,让案件重见天日,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人间。
时代快报:http://www.sdkb.net/List.asp?ID=4321
百度媒体:http://headline.baidu.com/article/8fa529a6e83dcbedfd51efe1d5bb69de?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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