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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图书馆血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4/2/21 16:26:00
来源:本站
文章作者: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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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某因感情纠纷,将“情敌”谈某砍死于校图书馆内,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应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遂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某因感情纠纷,将“情敌”谈某砍死于校图书馆内,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应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遂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一度声称自己曾多次受到谈某言语威胁,故买斧头防身,并非有预谋要杀人。但公诉方当场否定这一说法,并拿出多份证据证实,胡某杀人犯意与其准备作案工具的时间吻合。


  检方提出抗诉


  胡某是安医大08级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自大二开始对同学李某展开追求。不过,李某非但没接受他,还与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谈某越走越近。


  2012年下半年,胡某与谈某产生言语冲突,胡某怀恨在心。2012年12月20日,胡某携带从网上买来的斧头,到安医大图书馆自习室内等待,将前来看书的谈某当场砍死。随后,胡某拨打110试图报警,但电话没有接通,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制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亦认罪、悔罪,且本案确因感情纠纷引发,故一审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于2013年12月5日向合肥市检察院递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胡某量刑明显不当,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提出抗诉。


  否认预谋杀人


  今天9时,此案在安徽省高院二审开庭。看见胡某被带入法庭时,被害人谈某的家属情绪失控,泪流不止。胡某则一直低着头,用手捂着眼睛哭泣。


  胡某回忆说,自己曾与谈某发生过3次冲突。第一次是在11月初,谈某见他在图书馆等李某,便找来另一名同学,用言语威胁他以后不要再纠缠李某。第二次发生在电梯里,他被偶遇的谈某臭骂了一顿。


  “这次冲突之后,我就从网上买了一把斧头,天天放在电动车坐垫下面,害怕他再找人堵我。”胡某说,第三次冲突是案发前一天,那天晚上他们吵得很凶,谈某扬言要“弄死他”。


  第二天上午,胡某带着斧头来到图书馆,向谈某下了杀手。“当时他还向我笑了一下,但我已经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胡某说。


  对于胡某买斧头防身的说法,公诉方当庭予以否定。公诉方指出,胡某说自己受到谈某威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印证。相反,许多证人证言证实,胡某曾威胁过谈某。且案发当天,胡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其交代在电梯里发生争执之后,就有了杀谈某的想法,于是3天后买了斧头。其杀人犯意时间与准备犯罪工具时间吻合。


  面对公诉方的质问,胡某又改口称在公安机供述产生杀害谈某的想法属实。


  当庭下跪道歉


  公诉方认为,胡某属于预谋杀人,作案前一个月便购买了作案凶器斧头一把,区别于一般的激情杀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作案时,胡某选择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多次反复砍击,甚至再次将被害人拖拽至地上后仍然继续砍击。可以看出,胡某对被害人极为仇恨,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意图坚决,实施的手段极端残忍,主观恶性深。胡某选择在有大量学生上自习的图书馆杀人,给当时在场的学生心理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虽然胡某有自首情节,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案因感情纠纷引起,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胡某的辩护律师则举例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就包括王志才因恋爱矛盾纠纷,残杀女友一案。最终王志才被判死缓,同时被限制减刑。此案与这一指导案例情况相吻合。


  胡某的辩护律师还称,学校未及时发现并疏导感情纠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结束时,胡某突然面向被害人家属,跪倒在地,大哭着道歉。不过,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道歉和补偿,要求法院判处胡某死刑立即执行。


  “我儿子活着的时候整天笑嘻嘻的,与人无争。因为成绩优异,还被保送了研究生,前途一片光明。可是,这一切都被胡某给毁了。”谈某的母亲哭着说。


  由于案情重大,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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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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