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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抢、盗犯被依法追究
发布时间:2010/4/29 9:37:00
来源:zhfazw
文章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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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杨东岗、杨国良均系宁津县大柳镇杨小章村农民。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杨东岗伙同于峰峰、于全红(已判刑)、杨乐乐(已判刑)在大柳镇邢庄村邢义同家采用暴力手段抢劫绵羊6只,价值2800元。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杨东岗、于峰峰、于全红
 

山东省宁津县的农民杨东岗、杨国良伙同他人抢劫、盗窃,在同伙落入法网后,其二人却一直未受到法律追究。检察院审查发现后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移送起诉 后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杨东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国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东岗、杨国良均系宁津县大柳镇杨小章村农民。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杨东岗伙同于峰峰、于全红(已判刑)、杨乐乐(已判刑)在大柳镇邢庄 村邢义同家采用暴力手段抢劫绵羊6只,价值2800元。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杨东岗、于峰峰、于全红在大柳镇于小章村于希增 家盗窃浅黄色公牛一头,价值5000元。2006年1月7日17时许,杨东岗伙同于峰峰、杨国良、于全红在杜集镇常洼村西公路上抢劫李溪清的绵羊3只,价 值1750元。
    2009年11月10日,于全红、杨乐乐案发获刑。检察官在审查二人的判决书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同案的杨东岗、于峰峰、杨国良未做任何处理。2009年 11月12日,宁津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于11月13日对杨东岗、于峰峰、杨国良涉嫌抢劫、盗窃一案立 案侦查,并于11月19日将杨东岗、杨国良刑事拘留(于峰峰在逃)。12月2日,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盗窃罪、涉嫌抢劫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东岗、杨国 良批准逮捕。该案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杨东岗、杨国良共同抢劫作案1起,涉案价值1750元;杨东岗盗窃作案7起,涉案价值32000元,遂依法作出 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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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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