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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龙区违法拆迁造老百姓无家可归
发布时间:2010/3/27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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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投诉人所居住使用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的集体土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函[2004]49号)批复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该土地征用后,洛龙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违法征地拆迁、“低拆迁,低安置”补偿政策抗衡国家法律法规、践踏国旗,造成老百姓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多次流泪上访无果投诉书

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杜克功,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6组87号;
    投诉人王东生,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4组90号;
    投诉人王鸿文,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5组6号;
    被投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刚锤,职务:区长。
申请协调具体事项:
    就投诉人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争议分别依法作出协调解决。
    投诉人所居住使用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的集体土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函[2004]49号)批复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该土地征用后, 洛龙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 局按投诉人所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为其办理补偿登记、安置登记,并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核算。但是,投诉人对这一补偿标 准存在争议。
    首先,“低拆迁,低安置”补偿政策没有法律依据。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告诉投诉人,虽然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但是其为 申请人建设了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也是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投诉人。投诉人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其给投诉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不能上市 交易,这种小产权房屋在价格上的低廉是理所当然的。表明上看,虽然补偿标准很低,但是有资格购买到价格同样很低的安置房屋,似乎是合理的。但是,洛阳市洛 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不能剥夺投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其制定的补偿标准的所谓“合理性”建立在假设我们购买其安置房屋的基础上。假设投诉人 不同意购买其安置房屋,而是愿意用其支付的补偿款到市场上购买房屋,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补偿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就昭然若揭;因 为,投诉人拿着他们给的补偿款到市场上不可能买到房子。这样,名义上投诉人可以选择购买安置房,实际上变成了强迫投诉人购买安置房。不得不提的是,洛阳市 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虽然给了投诉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格,但是也限制了购买安置房屋的面积,按照规定每个可以安置价格购买最多30平方米安置 房屋。这对投诉人显然不公平。
    其次,投诉人申请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多次口头答应同意按照市场价补偿我们,但丝毫没有诚意。他们不和投诉人协商 委托评估机构的事情,相反,积极召开听证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准备强制拆迁措施。对投诉人提出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的申请,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和龙门镇人民政府至今没有书面回复,更看不到在根据市场价补偿方面采取的任何实质措施。相反,投诉人看到是房子被强制拆迁,现无家可归。洛阳市洛龙区国土 资源局一方面承认,洛阳市洛龙区房屋市场均价约为每平方米2700元,一方面对征收投诉人的房屋却只支付每平方米两、三百元的补偿,其公平性体现在哪里?
    再次,洛阳市人民政府无权颁布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标准应当由河南 省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洛阳市制定颁布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规定,对投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投诉人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向投诉人支付补偿。
    最后,征收投诉人的地上附着物,不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适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从 2004年就已经开始组织实施征地活动,迄今已经有5年之久。其征收投诉人地上附着物的时候,投诉人使用的宅基地已经被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其房屋 已经是位于城市规划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拆迁,进行补偿安置。实践中,对于征收城市规划内原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征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同时进行的,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地上附着物拆除;征地和地上附着物非同时进行的,应当适用城市房 屋拆迁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 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 人予以补偿安置。”我国发达地区北京市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二)》(京高法发〔2007〕 113号)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 迁安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由此可见,征收投诉人的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对其按照市场评估价进 行补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投诉人的要求合法、合情和合理。
    综上,投诉人认为,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和龙门镇人民政府按照洛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向我们支付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对相关部门征收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给付的补偿标准不服,根据《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第六条“当事 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达不成协 议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终止协调,制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 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和第七条“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准有争议的,由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投诉人是洛龙区龙门镇徐屯村农民,因洛龙区违法征地拆迁、抗衡国家法律法规践踏国旗造成老百姓无家可归,流浪街头, 多次流泪上访无果之事向您反映,请求解决:2004年村干部一句话,投诉人村的全部耕地被转为国有土地,但至今2009年投诉人还领着国家种粮补贴款,多 次上方无果。
    2007年洛龙区在我村(徐屯村)张贴了拆迁公告。在拆迁公告中,没有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徐屯村征地拆迁的批复手续及拆迁许可证,洛龙区就开始向村民下 发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是洛阳市人大已废除的1997年71号文件。老百姓不愿意在这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老百姓多次到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无 果,指望到北京上访有结果,可他们围追堵截,抓回就拘留,就是在北京上访能递交上材料,也没有用,因为他们神通广大,并且材料递上去后就不知去向,仍然没 有任何结果。
    到2009年洛龙区政府他们违背党的政策,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国家征地拆迁批复手续的情况下,他们以权代法同意实施并在网上公布:洛龙区以征地拆迁 为突破口,要求新区办、龙门镇、古城乡、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精诚合作,形成合力拆除徐屯村剩余的民宅,各部门的领导紧密配合,上下层包庇,颠倒黑白,不顾国 家法律法令,采取恐吓 、欺骗、打砸的卑鄙手法来对待村民群众,利用手中大权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子,面对这样的情况,投诉人在2009年4月23号、24号,用特快专递向洛阳市市 长郭洪昌递交二份协调申请书,天天盼望郭市长能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可盼到的结果却是洛龙区的领导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他们打着国家开发洛阳南站的旗 号独霸一方,横扫民财、抢夺土地。在2009年8月14号、18号、20号,知法犯法的国土局局长李建森、城建监察大队,法院李遂文、杨洪璞,公安、镇党 委书记李健、副书记刘金辉、徐屯村书记王振国、村长王月强、等他们组成几百人的强大势力,把投诉人的家四周围住,他们的气势非常狂傲,好像这个天下就是他 们自己似的,没有给投诉人家出示任何一张合法手续,没有补偿、安置,也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把投诉人家几代人心血盖起来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让投诉人几 家几十口人流落街头,无法生存,无奈投诉人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局赵局长递交上访材料。
       
                              投诉人: 杜克功  王东生  王鸿文(签字)
                                            20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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