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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的有益初探
发布时间:2010/3/29 10:32:00
来源:zhfazw
文章作者:周铭祥 胡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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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区矫正,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新型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念,它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 刑方式,它是当今发达国家行罚执行社会化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开放化刑罚执行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
 

社区矫正,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新型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念,它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 刑方式,它是当今发达国家行罚执行社会化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开放化刑罚执行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罪犯重返社会过程中 体现了特有的价值。在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曾做过这样的解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 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 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活动。”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是一项全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它标志着我刑罚执行改革 的国际化方向。

    一、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且发展趋势较快,但从这种情况看,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 乏法律的应有属性(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缺乏法律依据制约着社区矫正工 作的健康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行刑理论、司法改革、执行保障和社区支持等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在行刑理论和现实需要方面 寻求社区矫正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事业的前提和关键。
    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早有社区矫正的实践,比如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就被广泛适用。又如我国独创的管制制度,刑法规定管制是五大主刑之一,它就是对 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这就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实践。因 此,社区矫正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并非泊来品,而是早已有之。
    从罪犯改造的角度说,我国基本上处于监禁刑罚制度阶段。因为监管资源紧张,不但狱方无力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进行针对性改造,监狱环境的交叉感染又极易造成 一些青少年和轻刑犯罪人员入狱后进一步强化了犯罪恶习;因为长期监禁,刑释人员回到社会后相容性和适应力差,社会歧视明显,生活就业困难,容易积淀为新的 社会消极因素,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况且,社会治安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仅靠关押犯罪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或处以死刑彻底根除其重新犯 罪的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要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要提高广泛社会民众的法制观念,使人们都能知法、懂法并且守法,要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在 社会的各个层面建立起打防结合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
    从刑罚成本来看,刑罚学界存在的一种“刑罚的经济性”理论,为社区矫正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 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它的实质就是刑罚执行的成 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社区矫正就是刑罚的经济性理论的实践性运用。
    从实践依据上看,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行刑方式,不仅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能够从司法制度层面促进政治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从民主法治的目标上看,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发展和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发展社区矫 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目前执行工作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效果不好的状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 刑罚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追求目标。
    从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看,刑罚制度向两极化发展,即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重刑犯罪严格控制假释,实行长期关押;而对青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轻犯,则尽可能 放在社会上改造,为了真正实现刑罚的报应特别是预防的目的,使刑罚的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以使社会实现长治久安。
    二、在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施行是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罪犯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有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 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有利于维护罪犯婚姻 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了因被关押而产生的来自婚姻、家庭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出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 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是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施行有利于保持罪犯与家庭、亲朋的正常联系,有利于缓解罪犯亲朋对政府的对立情 绪,调动他们配合政府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这些都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打下基 础。
    (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 能在犯罪技术上互补,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 ”, 从刑罚执行的实践来看,监禁刑并不能很好的去到防止罪犯再犯罪的功能,罪犯再犯罪的比例较大。而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罪犯之 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同时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 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采用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使得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如结婚权、离婚 权、继承权、抚养权等,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冲突,社区矫正制度就消除了这一弊端,使这些权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台,这可以有效的稳住罪犯的心, 维护罪犯家庭的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通过刑罚的实施是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 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 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 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三)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 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这致使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 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国外的实践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 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分流监管场所内罪犯数量,缓解了监管场所拥挤状况,可以带来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缓解监管场所改造的压力,改善罪犯待遇、提高罪犯改 造质量、重新犯罪率下降、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监管工作人员工作量下降等益处,使监管场所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罪恶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这 些结果是罪犯和国家都需要的,也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
    (四)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在法律上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他们的身体正在生长 发育,心理上还没有成熟,属社会上的弱势群众。他们的体力和智力都决定了他们并不是犯罪的主力,对社会并没有构成威胁,他们更多的是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 护,又加上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 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实施社 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 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五)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构建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我国非监禁刑的种 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 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 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大量采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法来处置犯人,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生活的距 离,已经成为一种行刑理念。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而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如今的广泛试点,中 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我国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一定时期的必然,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构建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 度的积极选择。
    正因为社区矫正有如此之多的优势,使得社区矫正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但社区矫正事业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要走的路也还很遥远。要充 分认识社区矫正的价值和在和谐社会秩序建设的地位,提升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并逐步地投身和支持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同时 要积累实践,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事求事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 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以推动社区矫正迈向刑罚改革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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