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信箱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讲堂
从“赵作海杀人案”看如何在审查批捕环节预防错案的发生
发布时间:2010/5/19 10:23:00
来源:zhfazw
文章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分享到:
 
 
内容摘要:因“杀害”同村赵振裳而在监狱服刑11年的赵作海,最终因“被害人”的“复活”得以重获自由。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称之为“佘祥林”案的 翻版。错案的再次出现让公众对司法的公
 

因“杀害”同村赵振裳而在监狱服刑11年的赵作海,最终因“被害人”的“复活”得以重获自由。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称之为“佘祥林”案的 翻版。错案的再次出现让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同时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错案缘何产生?怎样才能避免?本文立足于侦查监 督工作,着眼于审查批捕环节,就如何预防错案发生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错案形成:以证据观为基点的透析
      在形成错案的诸多应受责难的原因中,除去制度、技术等客观原因外,非理性的证据观和此种证据观指导下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的种种不当行为理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
      (一)未能确立严谨的司法理性。错案的产生,无不与非理性的司法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命案必破”下的急切,“杀人偿命”中的义愤,本应严谨的思考被追究的冲动所代替,理应发现的蛛丝马迹,被当做细枝末节而漠视。于是,错由此生。
      (二)未能完全排除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的影响和干扰。尽管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但因思维惯性的作用,有罪推定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仍 有一定程度的残留。有罪推定遵循的是为犯罪找证据,而不是以证据找“嫌犯”的逆向推导模式,它颠倒了正常的司法逻辑,将整个司法过程带入主观、片面之中, 是错案产生的高危思维。赵作海一案同样如此,赵案之所以在公检法多个机关、多个审级间反复多年,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人员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犯,当 四次DNA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时、当残尸身高与死者赵振裳身高不符时、当作案工具下落不明时,尽管事实不清、证据间矛盾重重,也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言词证据的过分依赖。在大多数案件中,用于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言词证据,司法人员也是围绕言词证据组织证据体系。这其实为错误埋下了伏笔。赵作海一 案中,警方先入为主,在确定凶手是赵作海后,便将获取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当成破案捷径,促使该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 你提供证据。警方为获取口供不惜刑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四)对证据之关联性的忽视或错误理解 。关联性是认定案件的关键。提出的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这样 的证据就是无关联性的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纳。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赵作海一案,警方错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 错误因之酝酿。刑事案件都是先有线索后有证据,一般是遵循从证据线索→证据→待证事实的过程。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根据有四:一是赵振裳的 一位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二是赵作海与赵振裳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三是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看到两人曾在杜某某家打斗; 四是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这些证据线索仅能证明赵作海有杀人动机,不能依此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
      (五)无罪证据的无意流失。追诉意识的强烈存在导致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司法人员会有意无意地流失、漠视无罪证据。赵作海一案中,当时警方根据残尸, 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残尸与死者身高不符,这一疑点却没有被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六)非法证据违法进入证据体系。非法证据被学界称之为刑事司法的“毒瘤”,无数错案的背后,我们几乎都能看到非法证据的影子。冤假错案的发生,一般总是 遵循“对犯罪嫌疑人有‘合理怀疑’+刑讯逼供=错案”的逻辑公式展开。直言之,则曰:非法证据,是错案形成的罪魁祸首! 
      二、错案预防:从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入手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在防止错案发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卡。审查逮捕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通过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来切实防范错案的发生。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全面理解逮捕条件,树立该捕不捕或不该捕而捕都是错案的观念。目前检察实践中仍存在着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作为逮捕唯一条件的倾向。凡是捕后作有罪认定的一概不是错捕,这是不正确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三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也是逮捕的重要条件。凡是逮捕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即使捕后最终作了有罪认定仍是错捕。而符合逮捕条件,该捕不捕放纵犯罪的,主观有过错的,也是错案。
      (二)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证据是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离不开一定数量、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全部审 查逮捕工作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并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活动。正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是确保 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侦查监督人员审查判断证据能力的高低与审查逮捕质量密切相关。侦查监督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证据意识和较高的审查判断证据能 力,才能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审查判断。
      1、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 性要求,采信有证明资格的证据材料,排除不符合证据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其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如果认为案件证据材料存有疑问 的,应进行必要的核实。需要指出的是,以前审查逮捕工作中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 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把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结果导致错捕。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 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因此,审查逮捕中发现上述非法证据材料,要坚决 予以排除,以确保审查逮捕决定建立在适格证据基础之上。
      2、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适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中符合法 定要求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衡量,判断其是否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区别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 实行案前严格审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侦查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实行受理前由部门负责人逐案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列出问题,拟写出补查提纲,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交侦查机关送卷人带回,要求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查清后再提请。对符合受 理条件的案件,审查后再交内勤统一进行登记受案。
      2、实行全员办案责任制度。就是以案件承办人为主,配一名助手组成若干个办案组,在分管检察长领导下,依法独立承办案件,享有批捕和不批捕的建议权,以及 对立案监督、复核证据、纠正违法、延长羁押期限、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等事项的决定权。每一起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 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意见负责,分 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捕或不捕决定负责。
      3、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 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不但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还起到互相学 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杜绝冤假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报告。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很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 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 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5、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确认程序,确认的主体是检委会,确认的 对象审查逮捕案件作出决定有无差错的案件,检委会在听取被检查者的申辩后,经过复核确认该案件的差错责任;二是考评程序,即将案件差错责任与目标管理考核 挂钩,对办理错案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三是档案记录程序,建立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档案,将其承办案件的质量记录档案,供晋升职级、评比先进时参考,并作 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多沟通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适时介入,搞好引导侦查。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适时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 了解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做好引导工作。有效地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 的质量和效率。
      2、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一起就提高案件质量、强化证 据意识的问题展开座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接受要求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以便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处理 案件。
      3、加强和法院刑庭联系促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修改后的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结果就在法院的判决中体现出来。因此需要了解法 院刑庭的审判工作实践,了解他们的最新动态,特别是要了解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政策,这样才能使审查逮捕工作与之相适应、不脱节,审查逮捕案件才有质量保 障。
      4、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意见书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并跟踪监督,防 止侦查机关以捕代侦情况的发生。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要从成案的角度制作出补充侦查意见书。两个意见书要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列出需要的 有关证据种类及名称、所需补充侦查的内容,明确下一步侦查工作必需完成的任务,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发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正确取证的作用,为下步审查批捕 及提起公诉打下良好基础。对捕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大力倡导学习之风,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 条件。因此,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钻研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要让办案人员充分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 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 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分享到:
[责任编辑: ]
 
 
 
热门推荐
推荐图片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