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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疯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0余万 检察官精准追诉
发布时间:2019/10/17 3:16:00
来源:正义网
文章作者:马汪璐 乔明祥 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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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 ●承办检察官梳理分析各项证据,将犯罪事实认定划分为两个阶段 ●13处隐匿房产被查封,为追赃挽回损失提供条件 对一起非法集资案的精准追诉 庭审现场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发后全国各地被害群众纷纷报案
 

  ●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 ●承办检察官梳理分析各项证据,将犯罪事实认定划分为两个阶段 ●13处隐匿房产被查封,为追赃挽回损失提供条件 

对一起非法集资案的精准追诉 

庭审现场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发后全国各地被害群众纷纷报案。该案三名被告人前期疯狂宣传吸引投资,后期拆东墙补西墙,无力归还群众损失,受害群众近300人,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办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各种闪转腾挪,检察官不仅实现了准确定罪量刑,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查封三名被告人的13处房产,为群众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奠定了基础。 

  2018年9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华提出上诉。2019年9月10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前情 

  高额返利有陷阱 

  2010年8月,王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李萍,李萍当时是家公司的老板,正在做投资项目,财大气粗。王华向其求教生财之道,李萍得意地告诉王华,自己是跟着北京总公司在投资一些项目,北京总公司是“中字头公司”,主要做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能够保证高收益。 

  王华觉得不错,便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交给李萍投资,每月定期获利4%。尝到甜头后,王华便利用自己多年的人脉关系开始宣传拉人,很快就有80余人在王华处以签借款合同的方式进行投资。李萍见王华发展得不错,索性让其成为正式经纪人,单独在一个地区进行投资宣传。 

  为了更好地吸引资金,王华成立了一家名为越华电子商务的空壳公司,将吸收的投资款全部打给李萍,李萍再每个月按照返利的比例返给王华。王华聘请了一些工作人员,向前来咨询的客户以PPT、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讲解公司发展规模、发展前景及项目的可靠性,鼓吹其公司有央企背景,项目由国家重点扶持。见王华的投资越做越大,丈夫张强也参与进来,不仅涉足公司管理,还积极开发身边的资源,将大学、中学、小学同学和同事都拉来投资。 

  2014年6月,李萍跟王华说要离开一段时间,让王华独立出来自己干,以后也不用将收到的投资款打给北京公司,而是将这些钱都用于给投资者返利。王华有些不安,多次与李萍沟通,李萍说:你只要坚持一阵子,过段时间就会有上级人员联系你做新的项目。此时,王华已经察觉到了风险,但她自觉骑虎难下,又被巨大利益诱惑,便应承下来。 

  单干后的王华更加活跃,不仅鼓励客户介绍更多亲戚朋友来投资,还招收了多个经纪人。王华给下面的经纪人返点,让他们广邀客户参加公司年会和投资人返利活动,继续鼓吹公司实力和项目前景。仅几年时间,王华就购买了多处房产和车辆。 

  2015年夏天,北京总公司突然下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让王华传达给名下各投资人,说由于公司即将上市,所以要将投资人手中的投资项目凭证都回收变成股份。于是,王华让投资人将手中的投资凭证和收据都上交,换成一纸股权证明,同时停止每月的分红,改为每年分红,让投资者耐心等待,称公司上市后,其手中的股权将以两到三倍的数额增值。 

  到了2016年底,王华的资金链开始出现断裂。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资不抵债的情况愈加严重,返利渐渐没有原来那么准时了。王华一直全力隐瞒,不敢让投资人知道实情,其间还曾将手头车辆和几处房产变卖返利。然而,资金链彻底崩断的那一天还是来了。投资人较长时间没有拿到返利,纷纷要求王华、张强返还投资。王华夫妻一面安抚投资人,一面仍在吸纳新的投资。 

  拖了几个月后,一些投资人惊觉可能被骗,纷纷报案。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有上百名群众聚集在公安机关门外。鉴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便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 

  2017年1月1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华、李萍及其下属经纪人刘丽批准逮捕,并主要围绕定罪量刑和追赃挽损提出了十余条侦查建议。 

  罪名认定 

  不惧疑难精准追诉 

  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虽然以王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但王华的行为仅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准确的。王华多年集资,其行为和主观认识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后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王华辩称自己也是被害人,是被李萍和北京总公司骗了,她是真的相信总公司一定会上市,会给投资人返利。对这一辩解,承办检察官认为与证据中显示出来的客观事实并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梳理了100余份书证和200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王华的记账本,分析各项证据,将王华的犯罪事实认定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华作为李萍下线的时期,王华前后将3000多万元集资款转账给李萍,李萍再将返利返给王华。第二阶段是王华独立后,自负盈亏阶段。在这个阶段,王华明知吸收的投资款并未用于真实项目,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的方式继续收集资金,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王华名下的多处房产均是在其自负盈亏期间购买,而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华购房凭证则显示,王华是用投资人的信用卡刷卡买房。以上两项补充侦查证据说明:在第二个阶段,王华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些线索,可以证实张强在王华实施犯罪期间扮演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是有大肆宣传,号召周围亲朋好友、同事同学投资的行为;二是负责为公司招聘员工,安排员工进行宣传、讲解产品;三是负责计算投资人返利,并实施具体的返利行为。 

  检察官询问张强时,张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一直在外地,并未参与王华的犯罪,王华也为张强的行为百般遮掩。但证据是实实在在的,在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方向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张强进行追捕追诉。2017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强抓获归案。2018年11月,张强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交锋 

  举证析理严防死守 

  2017年9月30日,龙泉驿区检察院将王华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30余本卷宗被送至龙泉驿区法院。 

  法庭上,辩护人对本案罪名认定和借款的认识问题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王华等人向投资人借款应当算作民间纠纷,借款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公诉人对此早有预判,在庭前就查阅了大量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证据审查和引导证据补充工作。 

  通过对全案整体的审查梳理,公诉人指出本案中借款的性质其实并非“借款”。王华一开始就大量以借款的名义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签订了一些所谓的借款合同。但其借款后给借款人的返利方式和投资项目的返利方式一致,王华向众多“借款人”许诺的收益前景和她向其他投资人宣传的内容并无不同。因此,借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并应按照借款时间先后,2014年6月以前的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2014年6月以后的计入集资诈骗罪的犯罪金额。 

  案件办理过程中,李萍一开始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此,承办检察官在接待群众时曾详细询问各种细节。群众反映李萍在集资前期,曾多次前往龙泉驿与投资人见面,还曾邀请投资人吃火锅,有明确的拉投资行为。仅这一事实,就与李萍将自己在龙泉驿区的犯罪撇得干干净净的口供不符了。 

  此外,公安机关还调取了李萍所在公司工作人员的笔录,证实李萍有在公司宣传投资项目的行为。再结合王华与李萍在集资期间大量的资金交易记录,李萍无法说明资金往来的原因。基于以上证据,公诉人当庭对李萍进行了讯问。面对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李萍泪流满面,当庭向在场的被害群众道歉,表示认罪悔罪。 

  追赃挽损 

  受害群众心稳了 

  承办检察官深知,此类涉众案件不能就案办案,只满足于把事实证据查清楚起诉判决就完事,更要紧的是全力安抚好群众的情绪,帮助被害群众最大限度追回损失。每一名被害群众投入了多少钱,又损失了多少钱,是本案的一大关键。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侦查人员、审计人员,将近300名投资人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投资凭证、借条、股权证明、王华的账本等证据一一核对梳理。有些投资人的投资凭证被收缴,又说不清楚投资项目,检察官就通过调取书证,尽量帮其查实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又反复与投资人进行核对。最终,检察官计算出了近300名投资人中每一个人较为准确的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 

  一次接待群众来访时,一位50多岁的阿姨在七嘴八舌的人群中突然冒出一句:“王华不仅自己购买房产,还转移了资产。”承办检察官立即细问究竟,那位阿姨却答不上来了:“反正她跟我说过,说‘你们去告吧,反正最多判我两三年,等我出来后照样比你们有钱’。” 

  承办检察官将案卷翻来覆去又梳理一遍,眼光落在王华自己陈述的家庭信息这一页。王华上有父母,还有多个兄弟姐妹,这些亲属关系会不会就是王华转移财产的去向呢?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办案民警联系,要求民警核实王华父母、兄弟姐妹及侄儿侄女名下的财产。侦查人员反馈情况证实,王华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名下均有房产。但问题是,怎么才能证明这些房产与王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呢?办案民警对王华及其亲属进行了询问,他们均表示名下房产系自己购买所得,与王华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自己在王华处购买投资产品还亏了不少钱。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梳理线索,发现王华曾在峨眉山购买过一处房产,后来卖掉。无独有偶,其侄女名下也有一处峨眉山的房产。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王华侄女购买房产时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清单,以便核实是否系其本人购买。在公安机关调取的10多张缴款存根上,承办检察官发现了几个被害人的名字,“请你们立即将王华侄女名下的这处房产查封。” 

  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公安机关还查封了李萍名下的3处房产和刘丽名下的1处房产,一共查封3名被告人13处转移藏匿的房产。 

  最终,公诉人指控3名被告人的所有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得到法院认可,王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李萍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检察官点评 

  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检察长 姚广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近年来比较多发,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高达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往来情况也都比较复杂,更麻烦的是被害群众少则数百多则上千,且大多情绪激动。这类案件还涉及许多刑民交叉问题,容易出现法律争议。可以说,遇到这类案件,对办案检察官的综合素养将构成严峻考验。 

  就本案而言,办案检察官的立足点很高也很全面,办案时不仅考虑到本案的定罪量刑要准确精准,打击犯罪要刻不容缓,还着眼于挽回群众损失,安抚群众情绪,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 

  我院自2015年就开始试行捕诉一体,本案即是捕诉一体的典型成果。捕诉一体制度让检察官能够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捕后跟踪监督、提起公诉、开庭等一系列环节中实现充分参与。该案历时近两年,检察官在贯彻办案思路和与群众顺畅沟通方面都做得很到位,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也顺畅直接,侦查监督既有力量,也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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