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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私家侦探有偿非法跟踪他人被判非法经营
发布时间:2010/3/27 10:21:00
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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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李涛等4名青年模仿电影中的侦探,窥探他人行踪,半年就挣了21万余元。近日4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30万元的罚金。2009年7月25日,穿着黑色T恤、黑色长裤和黑色休闲鞋的李涛开车奔驰在北京的公路
 

李涛等4名青年模仿电影中的“侦探”,窥探他人行踪,半年就挣了21万余元。近日4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各处30万元的罚金。

  2009年7月25日,穿着黑色T恤、黑色长裤和黑色休闲鞋的李涛开车奔驰在北京的公路上,身旁放着连接到无线网络上的笔记本电脑。他的QQ突 然响起并闪动,李涛点开对话框后,接收对方发送来的图片。几秒内,图片传送完毕,一张卫星拍摄的地形图截图出现在他电脑上,图片上还醒目地将位于北京市朝 阳区四环东路的千鹤家园标示了出来。

  原来,7月24日,一位姓张的先生来到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称黄某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开走,至今不知去向,想委托该公司查找黄某。

  接待张先生的正是李涛。张先生付给该公司佣金8000元,并提供了黄某的手机和车牌号码。之后,便出现了上面提到的那一幕。朝阳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4人刑期不等徒刑。

  据了解,中侦泽尔公司主要通过向一些“有渠道”的公司购买信息再转卖给客户获利。

  在李涛的一份供述中,他表示,向那些“有渠道”的公司购买移动电话清单需800元,他们再以至少1500元卖出;购买手机定位服务需1800元,他们至少卖3000元;购买车主信息需50元,至少可以卖200元。

  在短短半年内,李涛等4人“共接了40多个活”,盈利高达21万余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从事“讨债”或“私人侦探”业务的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业务。

  有法律专家称,注册了商标的项目只有在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后才可以运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那么当公众的相关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军表示,还是应当选择合法途径,通过诉讼、公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社会需求上遏制侦探、讨债“两类公司”的生存空间,切实保障公民私权。

  本网北京3月17日讯

    以案释法

  为什么以非法经营定罪呢?主审法官张军从厚厚的卷宗中翻出一份名为《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份文件是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文件写道:“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军告诉记者,在李涛等4人的案件中,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以咨询、调查、策划等经 营范围注册登记。日常管理中,李涛负责接待业务并与另外两人一起从事所谓的侦探活动,最后还有一人负责记账等工作,分工不甚明确。“因此,我们认为这4人 属于共同犯罪。”张军说,因此,4人都需要都对21万余元的非法经营额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也正是出于此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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