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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金额合计人民币6460余万
发布时间:2013/6/13 0:38:00
来源:云南信息报
文章作者: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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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刘志军洒泪认罪 辩护律师请求从轻处罚  刘志军曾为11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刘志军案庭审结束 刘志军对所涉罪名无异议。北京法院通报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庭审情况  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刘志军案...
 

 

  法制网北京6月9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今天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指控,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6460余万元,并违规为他人在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股权等事项中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今天庭审中,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


  据北京二中院在庭后召开的发布会上介绍,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就刘志军案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1986年至2011年期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此外,刘志军还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开庭审理之前,刘志军表示不愿意自行委托辩护人,于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前,法院也已召集了由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是否申请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今天庭上,公诉人一方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但就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庭后表示,双方对于部分涉案金额仍存争议,其已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


  据悉,今天的庭审于中午12时左右结束,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共50人参与了旁听。法院宣布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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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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